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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5 心理咨询员守则
2019-12-10

1、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力求做到尊重、关心和理解。

2、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以及工作的保密原则。

3、保密原则: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包括咨询记录、心理测量结果等)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4、 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其它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

5、 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班主任和学生处。

6、保持与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询关系,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咨询工作范围的要求不能予满足,不与来访者建立非咨询性质的私人关系。 

7、若要实施心理测验,必须使用经过标准化的心理测量工具,对测量的结果作出全面解释,不得夸大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8、注意保持自己的情绪稳定,在自身处于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请假暂停接待来访者。 

9、 对在校学生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不得向来访者索取报酬。

10、爱惜本咨询室的所有设备,尽量使设备在需要时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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