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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6 上海音乐学院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办法
2019-12-20

上海音乐学院帮困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上音校园;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爱的优良传统, 发扬“有难人助,无难助人”的互助精神;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关于建立员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互助帮困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享有人员为上海音乐学院在职、离休、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 享有人员)。

第三条

本基金是为享有人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特殊帮困事项),造成经济上特别困难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为拓展基金的筹集,合理使用基金,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于院组织人事处。

 成员: 主任:   桑秀藩

委员:   李晓霞  汪国安  刘英 

秘书:   李克 

 

第三章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1、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及特殊帮困事项;

2、按期公布基金运作及账目情况;

3、审批各申报部门互助帮困申请;

4、监督各申报部门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

基金数额暂定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可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补充或调整基金数额。

第八条

基金来源为部分院行政拨款(院教职工福利(医疗)专项款)。

 

第五章    帮困对象

第九条

      帮困对象为首次患大病重病和特殊帮困事项的享有人员。

      患大病重病范畴(九类重大疾病):

1、首次确诊并经过住院治疗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亚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第十条

特殊帮困事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六章   帮困标准

第十一条

凡患九类重大疾病的在职、退休人员可获一次性补助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

第十二条

凡患九类重大疾病的离休人员,视病情,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享有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获一次性慰问补助金人民币壹仟元整。(RMB1,000)。

 

第七章   帮困流程

第十四条

        帮困补助申请人员,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互助帮困申请表》,附上医疗诊断证明(或特殊帮困事项),由各分管部门登记、核实、签署意见,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各申报部门办理领取、发放手续。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互助帮困基金以一例(病、事),一审“救急、济难”的帮困原则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院财务处负责基金的账务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党政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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