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帮困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上音校园;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爱的优良传统, 发扬“有难人助,无难助人”的互助精神;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关于建立员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互助帮困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享有人员为上海音乐学院在职、离休、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 享有人员)。
第三条
本基金是为享有人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特殊帮困事项),造成经济上特别困难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为拓展基金的筹集,合理使用基金,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于院组织人事处。
成员: 主任: 桑秀藩
委员: 李晓霞 汪国安 刘英
秘书: 李克 。
第三章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1、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及特殊帮困事项;
2、按期公布基金运作及账目情况;
3、审批各申报部门互助帮困申请;
4、监督各申报部门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
基金数额暂定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可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补充或调整基金数额。
第八条
基金来源为部分院行政拨款(院教职工福利(医疗)专项款)。
第五章 帮困对象
第九条
帮困对象为首次患大病重病和特殊帮困事项的享有人员。
患大病重病范畴(九类重大疾病):
1、首次确诊并经过住院治疗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亚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第十条
特殊帮困事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六章 帮困标准
第十一条
凡患九类重大疾病的在职、退休人员可获一次性补助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
第十二条
凡患九类重大疾病的离休人员,视病情,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享有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获一次性慰问补助金人民币壹仟元整。(RMB1,000)。
第七章 帮困流程
第十四条
帮困补助申请人员,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互助帮困申请表》,附上医疗诊断证明(或特殊帮困事项),由各分管部门登记、核实、签署意见,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各申报部门办理领取、发放手续。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互助帮困基金以一例(病、事),一审“救急、济难”的帮困原则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院财务处负责基金的账务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党政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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